2015年上半年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
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医药商业企业:
为做好2015年上半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全市备案受理时间统一为2015年4月5日至4月20日。
其中:4月8日至4月25日(工作日)为现场申报材料初审时间。
二、备案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应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2年。
三、现场资格初审及交验的材料
(1)提交材料目录(含企业名称、姓名,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2)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非本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模板见附件);
(6)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7)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含:专业学习与工作经历、主要业绩、有否奖惩,本人签名及1000字以上等);
(8)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以上材料应在通过“药师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www.stcm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简称“药师网”)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负责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相关协会供核对,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申请。
四、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培训后,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给予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相关规定执行。
七、协会备案受理联系人
1、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联系人: 严家浩 联系电话:64670150
2、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联系人: 孙玉娟 联系电话:63128730
附件: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