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平台
Member platform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公布《政府定价事项清单(2014)》

来源:市发改委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07-11 | 1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的要求,依据工作职责,上海市发改委形成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政府定价事项清单(2014)》,现已经正式对外公布,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上海市发改委将对政府定价事项清单作适时调整。

政府定价事项清单中第16项制定重要商品价格,其中第三条对药品的定价范围为:医药企业、医疗机构销售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内的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或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制定临时价格的药品,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和部分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