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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1-10-28 | 1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沪医商协2011[15]
 
各医保定点药店:
    根据上海市人保局和市医保办、市食药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 的精神,为加强医保定点药店在配售“上海基本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除国家食药监管局公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其他处方药品)”(以下简称“其他处方药品”)的服务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各医保定点药店(连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对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保定点药店应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能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提供医保药品的配售服务。
    二、医保定点药店在为参保人员配售上述“其它处方药品”时,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顾客进行用药指导,问明既往用药情况,按规定准确填写《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必要时做好《药师药学服务记录》和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凡属限制支付的“其它处方药”品种,医保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按限制范围进行配售。
    三、医保定点药店配售其他处方药品时应按基本药品目录库内统一结算代码及相关内容规范上传。销售明细输入电脑时,栏目录入设定:
    (1)“处方日期”栏目输入“销售日期”;
    (2)“科室”输入由药师根据配购药品情况选择;
    (3)“定点医疗机构”栏目输入“药店名称”;
    (4)“执业医生”栏输入“执业药师或药师姓名”。
    四、医保定点药店在配售“其他处方药品”范围内,但医保管理部门尚未设置统一结算代码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所属定点药店以连锁企业为单位、单体大型开架式药店以个体为单位,统一向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西药部分)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中成药部分)进行申报。
    五、医保药品展示柜应设立在医保服务区,展示柜清洁明亮,明码标价,非处方药与其它处方药应分开陈列,并按“支付办法“分类摆放。
    六、《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至少保存2年。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抄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抄送: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