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上海市医保办、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办[2009]90号)有关规定,经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本市部分中标期内国家基本药物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作相应调整,请遵照执行,下期专刊将予以正式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本市部分中标期内医疗机构常用低价挂网采购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本市部分中标期内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医院供应价格和中标后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在不突破中标后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销售。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0年1月6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