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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今出台《规定》建医药购销黑名单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7-04 | 1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整治药械购销中的腐败行为,从源头上刹住商业贿赂之风,上海市卫生局今天宣布: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被禁止参加本市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两年,其产品也将在全市医疗机构“禁用”两年。
  市卫生局新出台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要求:
  ■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应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
  ■ 企业一旦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购销合同将解除,违约责任由企业承担
  《规定》明确:
  ■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若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卫生行政部门将按《药品管理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执业医师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规定》中,认定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商业行贿行为”分4种情形:
  ■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但依刑法规定不判刑,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而作出处理的
  ■ 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检查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 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因收受贿赂被司法机关判决(或虽已免于起诉但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受贿事实)、纪检监察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行贿的
摘自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