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1日,市发改委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三医办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0号)和《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331号),对进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列入本市价格管理范围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进行规范管理。对于已纳入本市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按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尚未纳入本市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采取行业协会价格初审、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范围和加价率销售。属于本市集中招投标或采取挂网销售的药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自2006年12月20日起,医疗机构采购的其他药品,在不突破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应以药品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销售;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
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共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努力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