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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来源: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6-07-24 | 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和2004年先后印发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等文件,为进一步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加强本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月17日发布《关于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对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出了以下实施意见:
    一、执业药师注册提交执业单位证明:已取得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人员),正在筹建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须提交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证明。
    如是退休聘用人员,还应提供符合沪劳法发(96)85号《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年龄规定的年龄证明。
    二、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注册三个月内变更执业单位,须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原注册单位写明变更原因,加盖单位公章,报原注册单位所在区(县)分局备案后,再到市局受理大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申请暂时终止注册:注册执业药师离开执业岗位,暂时不办理变更注册或再次注册,须到市局受理大厅办理暂时终止注册备案手续。
    四、执业药师注册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提前至15个工作日。
    五、本规定自2006年7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