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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年内将修改

来源:来源:医药经济报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5-08-16 | 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修改内容将与医药行业发生直接关系,强制许可专利药品或将具有出口权利。
      7月19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的“2005年医药知识产权高峰论坛”在北京正式召开。据了解,此次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第一次专门召开的会议,因此,吸引了大批医药企业有关代表参加。此次会议上公布的一些信息也引起了参会代表的普遍关注,其中包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组的成立以及已经开始进行的《专利法》相关规定调整的信息。
          成立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组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敬礼介绍,为了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组”已于今年6月30日正式成立,这也必将对我国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在此前对外公布的信息,国务院在今年年初已经确定了要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设想。根据国务院的安排,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组”成立前期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最初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系统,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树立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创造及其产业化,人才培养,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的提高,信息及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等。目前,参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的有中央和国家机关20多个部门,战略研究内容涵盖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等各个环节。 
      据有关专家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申请量一直保持着高速的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的专利申请超过35万件,与2003年相比增长14.7%,预计今年的专利申请数量将超过40万件。 
      虽然国内专利申请数量在不断增多,特别是发明专利以极快的速度增长,但从统计数字来看,其中由外国自然人、法人申请并获得的专利仍然占很大比重。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理念和能力建设方面还需要极大的改进。国内企业忽视知识产权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以此次会议为例,参加会议的大部分代表来自跨国企业,国内企业代表仅占少数的比例。 
      因此,刚刚成立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组”也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列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希望借此形成一批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知名品牌的大企业。
          强制许可重新定义 
      另外,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司长文希凯介绍,我国《专利法》的部分内容将进行第三次修改。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为此次修改《专利法》组织建立了20多个课题研究组。按照现在的工作进程,到今年年底可能有一份详细的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草案进行集中整理,经过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据了解,此次对于《专利法》的修改工作,包括了符合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要求,对有关强制许可的内容进行重新定义。因此,修改内容将与医药行业发生直接关系。会议期间,部分企业代表,特别是跨国药企更加关注我国《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方面的政策调整。 
      根据2003年8月30日WTO总理事会达成的关于出口强制许可决议,与会各国代表同意在法律上作一定修改,使较贫穷并且自己不能生产药品的国家能较容易地得到在强制许可制度下生产的廉价专利药品,以此消除在现行专利制度下进口廉价药品的障碍。 
      但是由于落实这一决议是个十分复杂的过程,相关内容修改后,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如何弥补成为问题的焦点。因此,尽管决议已经生效近两年的时间,但目前仅有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对国内相关立法进行了调整。文希凯称,“我国在这次《专利法》调整过程中将此项内容列入修改议程,体现了我国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并影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 
      根据我国目前《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对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些规定,为我国实施强制许可提供了依据。但该条款规定强制许可实施的前提条件,只能是在本国发生特殊情况和紧急事件的情况下采取,因此,下一步修改工作需要在立法上体现强制许可产品具有出口的权利。而这一条款修改后,是否能给国内医药企业带来新的商机? 
          国内药企能否从中获益 
      据统计,我国目前的HIV病毒携带者已经达到100万人,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控制,在今后的几年内这一数字将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另外,近年来爆发的SARS和禽流感也引起了全球的重视。从全球来看,仍有许多第三世界国家还不具有保证本国在疾病控制和预防方面满足本国需求的能力。因此,从立法角度给予第三世界国家紧急情况下的援助义务,是符合我国和第三世界国家利益的。 
      有关专家介绍,虽然我国很可能在法律范畴内扩大强制许可范畴,但是,其基本宗旨不会改变,即保证在特殊情况和紧急事件下,政府有权采取这一措施。另外,即使允许强制许可产品出口,有关部门也会在政策方面给予相当多的限制性条件,并且还需要支付专利的使用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条款的制定宗旨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国内企业很难从这方面获益。 
      该条款主要是在特殊情况下利用政府行为对市场进行干预。这对于控制我国药品市场价格,特别是在我国急需的品种方面,保证有关部门握有更大的谈判砝码会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