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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将开展冬令滋补药品、保健食品的抽验专项检查

来源: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6-01-12 | 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药监局以沪食药监稽查〔2006〕008号发布《关于开展冬令滋补药品、保健食品抽验专项检查的通知》,摘要如下:
各区县分局、稽查大队:
    为净化春节期间我市冬令滋补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确保节日消费高峰时期冬令滋补药品、保健食品的质量,SFDA决定结合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于2006年1月16日至1月27日在全市开展冬令滋补药品、保健食品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现将检查方案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以节假日期间销售量比较大的礼品类滋补药品、保健食品为主,主要品种为:各类滋补药品、高博特盐水瓶系列产品、黄金搭档系列产品、以及蜂胶、卵磷脂产品等,检查范围包括:
    本市经营企业(含超市大卖场、超市便利店、医药公司保健品批发部、大型经济药房、药店、保健品市场和经营保健品商店)。
二、检查分工
    (一)各分局负责辖区内经营单位的检查,超市大卖场、大型经济药房、大型保健品批发市场的检查覆盖率100%,其他经营企业的被检查单位数为崇明、南汇、青浦、奉贤、金山、松江和嘉定分局不少于10家,其他分局不少于20家。药品零售企业以独立法人自主进货的企业为主,辖区内大型连锁企业门店可抽查1至2家。
    (二)市局稽查大队负责市级医药公司保健品分公司的检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
三、检查内容
    (一)在检查中继续加大对《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宣传。各分局可借助媒体加强宣传力度。
    (二)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1、经营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2、采购时,是否索取相关资质材料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3、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有经营加入药物(非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营养强化剂)、非食用化学物质的保健食品情况;
    5、是否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等问题的药品和保健食品情况。
四、抽样安排:见附件。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一)《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二)《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
    1、涉及生产、经营: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2、涉及标签、说明书:第四十五条。
    (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发布)
    1、涉及生产、经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涉及经营采购:第二十条;
    3、涉及标签、说明书:第二十三条。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保健食品抽样检验操作方案(00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