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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关于实施《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9-17 | 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药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责令各分局以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结合我市2007年下半年药品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安排,突出检查重点,督促企业规范药品经营。要求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营业场所内的非药品区域应有明显的区域标志。有条件的(大、中型)药店应当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分开,小型药店可将药品与非药品分专柜分置。
      二、药品销售人员必须是企业正式员工,应有劳动合同,并纳入该企业人事管理。其他任何法人或个人都不准在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销售、宣传、推介活动。
      三、营业场所内的一切药品经营行为都要严格执行GSP的规定,必须具备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药、食同源(含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应按照药品管理。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