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药安〔2008〕596号
各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管理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函[2008]194号),盐酸麻黄碱滴鼻液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应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因此,药品零售企业及无麻醉药品定点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不得销售盐酸麻黄碱滴鼻液。 请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药品零售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