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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8-08-29 | 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沪发改价检(2008)00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纠风办、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及本市大型药品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整顿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l7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销售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血液中心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7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时间安排:8月至1 0月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为处理结案和总结阶段。
    组织方式:本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共同组织,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检查市级医疗机构,大型药品销售企业,血液中心以及部分区县中心医院;其他药品销售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由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检查。检查期间,市级相关部门将适时组成督导组对部分区县此项工作进行督查,以推动指导全市面上工作。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各单位根据本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对照国家规定和本次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自纠到位。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8月下旬至10月底,各级检查组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对群众投诉相对集中、近年检查轮空、历年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第三阶段为整改和总结阶段。11月初,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求被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做好重点检查总结。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药品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无误,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2、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企业销售的药品和列入管理目录中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是否已由市物价部门公布,有无推迟执行或突破规定零售价格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加价率制定零售价格;
    4、人血白蛋白以及重组人凝血因子VIII等临床紧缺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5、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市物价、卫生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或作价办法核定;
    6、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
    (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
    l、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3、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三)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销售企业明码标价制度和医疗机构的门(急)诊收费明细帐单、住院病人收费“一日清”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深化认识,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各部门要将本次检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以及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责任,严肃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为组织好此次检查,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协同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纠风、卫生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周密安排,制定重点检查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检查工作。通过联合检查,夯实齐抓共管的工作基础,形成监管医药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突出重点,不断拓展检查深度。各级检查部门在安排本次检查时,要因地制宜、有所侧重,针对群众举报投诉、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选择重点单位、重点问题、重点科室、重点项目,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检查工作,逐个查清、逐项规范、防止反弹;对反映比较集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完善政策,堵塞漏洞,确保检查不断深入,切实规范医药行业价格行为。
    (四)创新方式,进一步提升检查水平。近年来,一些单位规避检查的手段日趋多样,价格违法形式越来越隐蔽,检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各级检查部门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创新检查方式,增加检查手段,不断提升检查工作水平。可聘请医务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检查,提高检查的专业性。结合价格投诉举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五)强化服务,积极推进社会监督。要继续以“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为载体,督促医疗机构健全医药价格信息公示和发布制度。重点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及耗材价格的公示,并做到公示事项的真实、及时和有效,方便群众就医。继续落实费用清单制、费用查询制和重大事项告知制,切实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推进社会监督。
    (六)注重调研,认真进行全面总结。要密切结合检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特别是对社会反映较多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高值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检查检验收费,以及医药价格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和反馈医药价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工作成效、经验体会、发现的问题、调研情况、政策建议和典型案例等。
    请各区县价格、纠风、卫生部门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2008年1 1月l 5日以前分别报送市物价、市纠风以及市卫生主管部门。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转自上海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