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沪食药监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本市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已经结束。为加强对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的监督管理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2005年3月31日前未通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的263家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予以通告。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5〕086号)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未领取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凡不符合条件未通过换证的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经整改到位后,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重新提出许可申请。未经许可,企业不得继续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