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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注册有效期延至5年

       12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并将注册有效期由“三年”延长至“五年”;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惩处措施。征求意见截至202116日。

《征求意见稿》包括七章48条,以强化执业药师管理为导向,明确了执业药师的注册条件、注册岗位、注册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要求。与现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等。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整合了执业药师注册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执业药师注册制度。《征求意见稿》在2000年国家药监部门印发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将其后陆续印发的补充意见中的注册条件、审批程序和要求等内容予以整合;同时,将分散于相关文件中执业药师的注册岗位予以整理,并根据《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涉及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执业药师的岗位和权利义务。《征求意见稿》强调,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持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享有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提供药学服务等权利;同时,履行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参加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等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对执业药师进行信息化管理。国家药监局建立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通过该系统向执业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对于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