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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重申本市中药饮片流通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年来,国内中药材供求关系矛盾加剧,价格波动激烈。为避免中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降低成本而违规操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87号),对规范中药生产经营行为做出了具体要求。结合市食药监局去年下发的《关于规范本市中药饮片流通监管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1]257号)规定,2012年8月14日,市食药监局就中药材、中药饮片(含精制饮片,下同)规范经营以沪食药监流通【2012】622号文重申了本市中药饮片流通监管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1、药品经营企业应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并索取合法票据。
    2、药品经营企业严禁从事饮片分包装(零货称取除外)、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禁止自行加工药材冒充中药饮片销售。
    3、药品经营企业应完善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运输、调剂、临方炮制等管理制度和措施,杜绝假劣中药饮片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