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
基本药品零差率的试行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降低居民就医负担,引导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慢性病在社区诊治,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主导,进一步引导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门诊下沉社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引导使用基本药品,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药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二)坚持全市统一,同步开展,保障政策实施的区域统一性和全市协调性。
(三)坚持结合实际,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稳步推进。
(四)坚持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加强日常考核监督。
三、实施范围
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其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均实施本意见提出的基本药品零差率。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品零差率的范围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差率收费西(中)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2)规定的通用名和剂型执行,包括已纳入全市统一招标的同一通用名和剂型下的中标药品,以及属于《目录》范围,尚未纳入全市统一招标的同一通用名和剂型下的药品。药品名称、剂型的解释,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
纳入全市统一招标的中标药品,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医院供应价向就诊人员收费;
未纳入全市统一招标的药品,按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1+15%)向就诊人员收费。
五、费用补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品零差率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补偿:
(一)计算口径:每种零差率药品的费用补偿数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纳入全市统一招标范围的中标药品: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种零差率药品经费补偿数额=(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 - 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医院供应价)*每种药品实际销售数量
未纳入全市统一招标范围的药品: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种零差率药品经费补偿数额=[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 - 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1+15%)]*每种药品实际销售数量
(二)费用承担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城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零差率药品产生的补偿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非城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零差率药品产生的补偿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补偿方式
医保部门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总额预付管理,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使用《目录》范围药品数量为依据,合理确定应由医保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以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和医院供应价为依据,审核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城保人员使用零差率药品所产生的补偿额度。根据实施基本药品零差率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情况,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对合理的超支部分(包括政策性减收因素)予以补偿,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
六、实施要求
各区(县)应根据《目录》规定的零差率药品范围,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本区(县)零差率药品采购目录,并逐步做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将零差率药品的名称、剂型、品规、最高零售价和现收费标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醒目位置公示。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就诊患者病情,采用适宜的诊疗手段,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七、各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推进和监督工作,确保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切实落实政策,并将基本药品零差率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
医保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实施的相关工作。
物价部门要定期公布药品最高零售价和医院供应价,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差率药品价格进行指导和监管。
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大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行。
八、本意见自2008年12月28日起试行。
各区(县)要按照本试行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