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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行政检查公告一(2005年第2季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号令)第25条规定的监督检查程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跟踪检查、日常监管、GSP专项检查,行政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现将行政检查结论予以公告。
    一、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行政检查企业39家,其中:限期整改企业4家。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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