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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医疗机构制剂不得上市销售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日前公布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定从8月1日起,包括中药注射剂、麻醉药品等在内的7种医疗机构制剂不得进行注册,并且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根据《办法》规定,7种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制剂为: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SFDA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此外,《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SFDA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SFDA批准。
    对于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办法》规定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道德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并规定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办法》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也实行审批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据悉,该《办法》是继SFDA出台《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后出台的第二部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法规。后者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所有医疗机构制剂均需拿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才能进行配制,要求如果市场上已有同类药品供应或者疗效及安全性不太确切的,必须停止生产;而那些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但所委托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